第二十三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负有保密和保护的责任,不得出售、泄露或者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及用户个人身份信息。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