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邮政企业委托他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遵守关于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规定,依法备案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受托人应当具备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邮政企业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