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保障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依照规定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使用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对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进行信息登记。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禁止邮寄、快递国家秘密载体加强宣传和提醒告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