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邮政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末端服务场所纳入城乡社区发展治理范围,促进共管共治共享。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