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和用户对其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并在收到用户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

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者未在七日内收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答复的,可以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提出申诉的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