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
- 制定机关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1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1日黑龙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违反土地、森林、草原、防洪、水工程、公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
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部门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经批准不得挖建地下室,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加层,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开门、开窗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公共区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并于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部门间法律文书和证据互认,共同研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防控查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防控巡查,发现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查处。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并向防控查处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防控查处机关报告。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符合国家相关注册登记规定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违法建设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设立、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
(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对违法建设工程或者利用已有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的,不得提供供水、供电等服务。
(四)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设的项目设计、施工等业务。
防控查处机关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需要有关单位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防控查处机关需要查询、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显著位置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防控查处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防控查处机关可以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予以没收。
当事人能够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拆除违法建设,符合法定情形,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改正或者拆除违法建设且无正当理由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责成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部门依法实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依法实施。
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依法送达,并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本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强制拆除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设的,由防控查处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