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举报。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并于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