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举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并于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