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本市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