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垃圾清运、物品保管等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经催告,当事人拒不承担相应费用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