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巡查制度,防控查处机关、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解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防控查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防控巡查,发现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查处。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并向防控查处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防控查处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