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中,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行为是否办理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出具确认意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认定意见。

防控查处机关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需要有关单位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防控查处机关需要查询、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