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及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
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