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开展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符合国家相关注册登记规定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违法建设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设立、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

(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对违法建设工程或者利用已有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的,不得提供供水、供电等服务。

(四)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设的项目设计、施工等业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