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环境治理、土地功能更新、景观提升、基础设施改善等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土地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