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防控查处机关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改正或者拆除违法建设且无正当理由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责成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部门依法实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依法实施。
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依法送达,并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本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强制拆除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设的,由防控查处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