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29日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0年12月30日公布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对集中独立、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的绿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公园绿地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园绿地所需的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园绿地进行监督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已竣工验收移交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管理单位作为公园绿地管理机构。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公园绿地管理有关规定,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公园绿地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规划草案,经征询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河道两侧、湖泊周边,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绿地。严格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应当规划相应的防灾避险场地,并统筹考虑市政建设项目和通信基站、机房、管道、杆路、电源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绿地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编制公园绿地用地调整方案,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公园绿地用地调整方案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的公园绿地,应当限期归还并恢复公园绿地的景观和使用功能。
公园绿地内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公园绿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绿地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新建的公园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回收利用和排水系统,实现雨水积存、渗透、净化和防涝,广泛应用微喷、滴灌、渗透等先进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已建成的公园绿地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线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有条件的应当埋地铺设。
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不得破坏公园绿地景观,不得影响公园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有条件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便民服务点,向游客提供遮阳避雨、休憩饮水等便民服务。
在公园绿地设置橱窗、展牌、标牌等公益性宣传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就场地选址、宣传期限、内容形式、维护与安全责任等事项征得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政府管理的公园绿地内不得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公园绿地景观。
(一)公园绿地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公园绿地范围图、游园示意图、公园绿地简介、开放时间、游园须知以及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二)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导向标识;
(三)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
(四)对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设置景物介绍牌;
(五)禁止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高压变电区、禁止动物入内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公园绿地的各类标识标示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要求。
公园绿地内新建、改建、扩建游乐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不得对公园绿地周边居民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市场监管管理的规定。
公园绿地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不得改变公园绿地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不得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公园绿地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公园绿地内水域生态环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湖泊或者景观水体进行防汛调度。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绿地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加强市树、市花的宣传、推广和保护,推广本市名优、珍稀树种和花卉。
未设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园绿地,游人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由成年人对犬只采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锁链、绳索并佩戴口罩或者其他措施进行直接有效的束缚,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所携带犬只的排泄物。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绿地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绿地内施工、养护管理等工作车辆;
(四)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准许进入公园绿地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各类自行车不得进入没有设立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的自行车可以进入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但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将自行车停放在划定区域。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人流量或者接待人数情况建设自行车停放场点。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显著位置提前公示举办活动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信息。活动主办方应当与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约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并服从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的管理。
在公园绿地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开展活动。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根据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绿地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绿地内相应地点划定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区域。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发现游客有违反公园绿地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采取关闭相关区域等方式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疏散游人、闭园等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需要进入公园绿地避灾避险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防灾避险场所,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监督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建(构)筑物、园内其他设施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乱搭挂;
(二)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果实,践踏地被;
(三)随意堆放杂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包装盒、塑料袋等废弃物;
(四)不按垃圾分类规定投放垃圾;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园灯、建筑小品、垃圾箱等设施;
(六)擅自搭建各类设施、建(构)筑物;
(七)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八)携带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害公园绿地及公众安全的危险物品;
(九)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公园绿地绿化、设施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修改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影响公园绿地基本功能和绿化景观的;
(四)擅自改变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