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地的使用性质。
市政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绿地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编制公园绿地用地调整方案,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公园绿地用地调整方案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的公园绿地,应当限期归还并恢复公园绿地的景观和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