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管理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修改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影响公园绿地基本功能和绿化景观的;

(四)擅自改变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