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本市范围内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绿地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对集中独立、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的绿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公园绿地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