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绿地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公园绿地按照其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并设置噪声警示装置。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根据公园绿地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绿地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绿地内相应地点划定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区域。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发现游客有违反公园绿地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采取关闭相关区域等方式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