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动物进入设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园绿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由成年人对犬只进行直接有效束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及时清除所携带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