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绿地由本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已竣工验收移交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管理单位作为公园绿地管理机构。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