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为公益性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或设置宣传栏,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文化知识。

在公园绿地设置橱窗、展牌、标牌等公益性宣传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就场地选址、宣传期限、内容形式、维护与安全责任等事项征得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政府管理的公园绿地内不得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公园绿地景观。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