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除下列车辆外,未经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准许的车辆不得进入公园绿地停车场以外的区域: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绿地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绿地内施工、养护管理等工作车辆;
(四)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准许进入公园绿地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各类自行车不得进入没有设立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的自行车可以进入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但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将自行车停放在划定区域。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人流量或者接待人数情况建设自行车停放场点。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