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各类标识标示:

(一)公园绿地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公园绿地范围图、游园示意图、公园绿地简介、开放时间、游园须知以及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二)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导向标识;

(三)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

(四)对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设置景物介绍牌;

(五)禁止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高压变电区、禁止动物入内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公园绿地的各类标识标示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