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搜救犬、缉毒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动物进入设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园绿地。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绿地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性标志和文字说明。未设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园绿地,游人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由成年人对犬只采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锁链、绳索并佩戴口罩或者其他措施进行直接有效的束缚,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所携带犬只的排泄物。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