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坏公园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如因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