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 制定机关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一)福州方言八音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寿山石雕、软木画、茶亭十番音乐、闽剧、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福州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福州茉莉花茶窨制工艺、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工艺、林氏骨伤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
(四)畲族服饰、陈靖姑信俗、马尾-马祖元宵节俗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咏春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民族与宗教、卫生健康、体育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认定的代表性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信息共享平台,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相关档案以及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送交所在地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履行保护职责情况和项目传承情况。
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经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因保护不力、保护措施不当或者违反合理利用原则,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失去真实性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一)对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场所、传承基地,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研究、传承和展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对市、县(市、区)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本级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一)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以及技艺展示场所,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提供必要场所、培育或者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四)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或者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应当通过向社会招募学员等方式,推广实施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传承人培养模式。
(一)将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列为中小学教育的内容;
(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通过开发代表性项目校本教材、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学校、邀请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宣传和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
(三)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资金保障;
(四)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院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建立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
(五)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培养的其他措施。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软木画、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等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产业政策,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布局,保护传统工艺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实性。
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工艺美术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软木画、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等传统工艺美术。
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保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应当协调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
(一)设立研究机构和传习场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活动,或者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化艺术创作;
(二)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志愿服务;
(三)收藏、展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
保护工作机构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料和实物,应当向捐赠者颁发证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无偿提供公共场地或者协调减免场地租金等形式,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址、公共文化设施等,为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交流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建设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并根据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活动的实际情况,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