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实施一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真实、系统、全面记录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并依法征集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送交所在地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