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一)将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列为中小学教育的内容;
(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通过开发代表性项目校本教材、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学校、邀请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宣传和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
(三)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资金保障;
(四)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院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建立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
(五)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培养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