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一)设立研究机构和传习场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活动,或者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化艺术创作;(二)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志愿服务;(三)收藏、展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保护工作机构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料和实物,应当向捐赠者颁发证书。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