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七条有效本市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认定的代表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信息共享平台,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相关档案以及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