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市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福州方言八音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寿山石雕、软木画、茶亭十番音乐、闽剧、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福州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福州茉莉花茶窨制工艺、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工艺、林氏骨伤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

(四)畲族服饰、陈靖姑信俗、马尾-马祖元宵节俗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咏春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