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一)对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场所、传承基地,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研究、传承和展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二)对市、县(市、区)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本级保护规划实行保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