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场所、传承基地,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研究、传承和展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对市、县(市、区)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本级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