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无偿提供公共场地或者协调减免场地租金等形式,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址、公共文化设施等,为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交流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建设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并根据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活动的实际情况,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