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发现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