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冒用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