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民族与宗教、卫生健康、体育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