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9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9月24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人员和民兵,离退休军人,按照军人对待。
退役军人事务、民政、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家庭张挂光荣牌,并在春节期间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后组织走访慰问军属。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军人,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祝贺慰问军属;从普通高等学校入伍的,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祝贺慰问军属。
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悼念褒扬。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弘扬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优待金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应当保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远离军队定点体系医院的军人和随军军属,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相关费用由批准单位向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照规定结算。军人到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
鼓励军队医疗保险制度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为军人和随军军属就医提供方便。
(一)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车站、码头、机场等应当设置专门服务窗口;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免费游览公园、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
(四)免费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相应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相应证件的式样由省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规定。
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部队移防或者军人工作调动的,随军配偶可以随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随军配偶职业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有困难的随军配偶,应当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差额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子女的随调随迁、就业安置、转学入学等,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一)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应当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计算总分,公示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分数,公开考试成绩。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试综合得分排名顺序,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岗位。
县(市)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优惠加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教育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军人军属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