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