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