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和职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差额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子女的随调随迁、就业安置、转学入学等,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