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退役军人事务、民政、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