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一)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车站、码头、机场等应当设置专门服务窗口;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免费游览公园、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

(四)免费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相应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相应证件的式样由省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