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义务兵、士官)和有军籍的学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人员和民兵,离退休军人,按照军人对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