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扶持随军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配偶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职工,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比例招收录用随军配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随军配偶职业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有困难的随军配偶,应当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