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