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做好随军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部队移防或者军人工作调动的,随军配偶可以随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