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5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
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
(二)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单列,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
(三)进行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五)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交底和地基处理、深基坑开挖、降水施工条件论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复勘、补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及报警装置的。
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从业人员依法理赔提供相应服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施工企业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情况;
(四)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验收手续;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监理单位应当实施旁站监理。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施工企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施工人员:
(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一)接受安全生产、消防教育和培训;
(二)知晓施工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三)对施工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和投诉;
(四)职业卫生与安全健康保障;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在施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消防教育和培训;
(五)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一)做好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二)实行物业化管理;
(三)按照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四)按照规定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五)在主要出入口采取措施,保证车辆清洁,清洗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六)拆除作业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七)采取硬化、固化、绿化、覆盖、喷淋等综合降尘措施;
(八)临时用房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九)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及时清运施工废弃物;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和物料;
(十一)遇高温、暴风雨、冰雹等天气时,对施工人员和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围堰等重点部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遵守的规定。
建设工程外墙施工时禁止采用吊绳、吊板等违反高处作业规范的方式。
施工现场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燃煤炉等用具以及电取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四章监督管理
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或者手续不全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查处。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购买咨询、评价、审计等社会专业服务。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停工整改;
(五)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以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责任认定为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落实绿色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的;
(二)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