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施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安全生产、消防教育和培训;(二)知晓施工作业的危险和危害;(三)对施工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和投诉;(四)职业卫生与安全健康保障;(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六)在施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