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